【逃犯條例】李家超提6項修訂 移交罪行門檻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5/30 19:31

最後更新: 2019/05/30 19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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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,提出共6項修改,包括刑期移交門檻,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;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,必須要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,例如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。(梁偉榮攝)

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,提出共6項修改,包括刑期移交門檻,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;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,必須要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,例如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。

政府早前公布,《逃犯條例》草案將於6月12日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,而明日(6月1日)將會是政府及議員草案就提出修正案的期限。李家超傍晚會見記者,提出3方面共6項修訂。首先,在參考高等法院原訟庭只能處理判刑7年或以上的案件,政府將原先建議的刑期移交門檻,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,只涵蓋最嚴重的罪行。

李家超指出,提高移交門檻後,將會剔除了3類共7項罪行,包括刑事恐嚇、放棄槍支並交給無牌人士,涉及與未成年少女的色情罪行、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,以上罪行都是最高可判刑5年。

第二,當啟動移交程序後,將加入更多限制,包括無罪假定、公開審訊、上訴權、有律師代表、不能強迫認罪等。李家超表示,公眾亦可透過公開聆訊得知有關安排。

請求方亦需要作出保證,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,或不屬於特赦。

第三,加強保障疑犯利益,包括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,例如內地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,而刑事調查及充公刑事得益等相互協作,則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請。

李家超又說,政府認同港人日後在外地定罪及判刑後,回港服刑的方向,但由於現行的《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》,並不適用於內地,政府會待草案通過後,與內地再作跟進。

政府同時會以個案方式,與另一方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安排,包括安排領事及官員探望。李家超強調,中央對港府提出增加保障的措施,表示理解、尊重及支持,有關修訂符合基本法,不影響現行的自由及權利。